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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預告修訂「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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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3-02-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為持續提升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成效,環保署檢討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藉由加嚴管理,以掌握業者從事回收處理業務時能維護環境品質,並調整、簡化辦理程序,以提升行政效率。

本次辦法修正重點包括明定應辦理登記的業者範圍,若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只回收貯存而無拆解行為者,不限其場所土地面積大小,均應辦理登記。而為確認處理業的處理成效,登記及審查改採設置及試運轉二階段作業,核准設置的有效期限為3年。另增列申請登記時的應備文件以及調整變更申請之規定,以有助於業者實際運作情形的掌握、管理。

環保署表示,為簡化程序與提高辦理時效,對於政府機關已建立資訊系統可供查詢的資料文件,無須業者檢附、簡化日後辦理變更的程序。此外,並明確規範對於無須辦理現勘作業的申請案,其審查期限縮短為30天。

環保署提醒,本辦法修正前已設立且未登記的廢機動車輛回收業,應於生效後6個月內申請登記。

修正草案詳細內容請先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民眾及業者可自行至網站查閱,並歡迎各界提供意見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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