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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報載服貿對病媒防治業用藥安全堪慮之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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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2-07-0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

回應今(7月9日)自由時報「服貿壓境,病媒防治業:用藥安全問題堪慮」之報導,環保署澄清說明如下:

一、此次大家關心的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討論服務貿易,不是商品貿易。所有製造、輸入的環境用藥均須依我國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向環保署申請查驗登記核准取得許可證才能上市。

二、服務貿易協議簽署後,兩岸病媒防治業市場開放情形是:我方沒有開放陸資來臺,所以對國內病媒防治業沒有影響,但陸方開放我方到大陸投資病媒防治業,我方可以分享大陸廣大市場的商機。

三、至於環境用藥安全問題,病媒防治業須使用合法登記的環境用藥,病媒防治業如果使用未經登記或禁用環境用藥,將會被撤銷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

四、環保署每年訂定「環境用藥查核計畫」,督導各地方環保機關執行環境用藥查核工作,避免病媒防治業者使用未經登記或禁用環境用藥,加強環境用藥的用藥安全。

五、國內民眾已普遍使用網路,業者或民眾都可透過環保署建置的「環境用藥許可證照查詢系統」(http://mdc.epa.gov.tw/MDC/search/search_License.aspx),查詢合法的環境用藥及合格的病媒防治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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