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爵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品爵公司)進口之VOLVO XC70柴油小客車,日前經環保署依法執行新車抽驗工作,測試結果氮氧化物(NOx)為0.28 g/km,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0.25g/km上限值,判定抽測結果不合格,環保署依法廢止該款車型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品爵公司後續將配合進行該款車輛之召回改正工作。
為維護國內空氣品質,環保署訂有「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車輛廢氣排放須符合該標準規範,始得向環保署申請核發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再至公路監理單位申領牌照。同時環保署也會執行新車抽驗工作,以確保業者販售之車輛均能符合規定,若新車抽驗結果不合格,環保署將撤銷已核發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並要求業者召回車輛進行改正措施,以免相關車輛排氣污染影響空氣品質。
品爵公司進口2009車型年之VOLVO XC70柴油小客車,已獲得歐盟核發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因我國採認歐盟排放標準,故據以取得環保署排氣審驗合格證明,自2007年10月24日至2008年8月15日止,共計進口154輛VOLVO XC70柴油小客車,日前經環保署依法執行新車抽測,結果NOx部分超過排放標準,該公司承諾對於該款車型進行召回改正,將與瑞典VOLVO CAR原廠確認本次測試不合格之原因,並研擬有效之因應措施,後續將聯絡該款車之所有車主,進行相關改善作業。
環保署除對品爵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積極配合進行召回改正之作為,表示認同外,也呼籲購買上述車款之車主,配合該公司後續辦理之召回改正作業,以確保車輛污染排放符合法規要求。此外,環保署為維護良好之生活環境與空氣品質,未來將持續依法積極進行相關車輛管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