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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布「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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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
100-06-0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境教育法已於99年6月5日公布,並將於本(100)年6月5日世界環境日施行,相關子法已陸續研擬完成,其中「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已研擬完成,依環境教育法第10條規定發布。

環保署表示,環境教育機構涉及環境教育人員訓練與環境講習,為環境教育法推動環境教育之主要機構,故依環境教育法第10條第3項訂定「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其主要內容包括環境教育機構之資格、認證收費基準、評鑑、認證之有效期限、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未來很多大學、教育訓練機構、事業或民間團體等,都可透過此一制度來參與環境教育人員訓練及環境講習的工作。

本辦法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並歡迎各界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epa.gov.tw/) 首頁→環境教育→教育宣導→環境教育法→環境教育法相關子法項下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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