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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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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8-11-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41條規定,配合修正「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爰擬具本修正草案。

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表示,本草案配合未來新增關注化學物質,納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相關運作人於事故發生後應提報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另為使運作人如期提出完整之書面調查處理報告,加強限期改善規範,並增列網路方式填報規定。

本 次 預 告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環 保 署 新 聞 專 區(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本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epa.gov.tw/law/)查詢參閱,歡迎各界於108年12月13日前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email:klchu@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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