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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為「氣候變遷因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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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
110-10-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氣候變遷辦公室]

氣候變遷是全球共同面臨的挑戰,我國在104年訂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是國際少數將國家長期減量目標入法的國家。惟全球氣候變遷現象嚴峻,為加速我國減碳作為並強化氣候變遷調適,環保署提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並且擬將法案名稱修改為「氣候變遷因應法」,預告期間60天,歡迎各界提供意見。

環保署表示,由於氣候變遷工作涉及層面廣泛,本次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工作,於提出草案前先全面與利害關係人同理溝通,提出強化行政管制、完備經濟誘因、確立部會權責及增列調適作為等4大修法方向,分別與鋼鐵、光電半導體、水泥、造紙及玻璃業、煉油、人纖、石化及基本化學、電力等各大產業、民間團體及各部會等研討座談計17場次,經彙整各界意見提出修正草案,同時強化溫室氣體減緩措施與因應氣候變遷調適機制,法案名稱將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重點分別說明如下:

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

現行溫管法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139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94年溫室氣體排放量50%以下,此次將修正為139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以宣示我國減量決心;而為達成此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提升層級強化氣候治理

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涉及跨部門權責,本次修法明定中央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分工或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跨部會相關業務之相關決策。此外,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整合各部門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減量計畫;地方政府增設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協調整合因應氣候變遷事務。

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

調適專章從基礎能力建構、科研推估接軌、確定推動架構等3重點著手。重點一為提升國家整體因應氣候變遷基礎能力,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事項,並融入國民、事業、團體應致力參與之責任;重點二就強化科研接軌,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綜整氣候變遷科學、情境及風險資訊,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各級政府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為調適推動依據;重點三係確定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架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權責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中央主管機關整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地方政府訂定「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強化因地制宜之調適策略,透過每年編寫成果報告,踐行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程序。

強化排放管制及誘因機制促進減量

提升能源效率是邁向淨零排放的關鍵策略,本次修法納入對製造、運輸及建築等各部門排放行為之管制機制,以提升能源效率及降低排放強度,且規定新設污染源應採最佳可行技術並進行增量抵換,減少排放增量對環境衝擊;另外,亦強化對事業或各級政府提出自願減量計畫,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者核予減量額度之誘因機制,雙管齊下促進減量。

徵收碳費專款專用

碳定價制度可透過經濟誘因促使排放減量,是國際公認重要的減碳策略之一,為健全我國碳定價制度,本次增訂對國內排放源徵收碳費,並將收入專款專用於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發展低碳與負排放技術及產業、補助及獎勵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以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經濟發展。另外,因應國際為避免碳洩漏而推動碳邊境調整機制之趨勢,增訂未來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特定產品訂定碳含量計算及認定方式,並參考國際經貿情勢,對高碳含量之進口產品徵收碳費,以維持我國產業競爭力。

 

除此之外,本次修法亦強化碳足跡管理機制及產品標示,藉由延長生產者責任及提供民眾低碳的消費選擇,促使廠商生產低碳產品;同時亦將二氧化碳捕捉、再利用及封存等納入規範,以利相關負碳技術發展。另,本草案也強化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機制,要求各級政府訂定各項溫室氣體減量及因應氣候變遷計畫、方案與執行成果公開。

本次預告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及氣候公民對話平台,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本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參閱 ,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相關網址如下:

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

https://www.climatetalks.tw/

https://oaout.epa.gov.tw/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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