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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汞公約 環保署修正公告「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及檢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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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9-12-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環保署修正公告「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及檢驗方法」,本次修法主要係配合「汞水俣公約」(Minamata Convention on Mercury)(下稱汞公約)規範於西元2020年起禁止生產、進口或出口含汞殺蟲劑產品,爰於環境用藥管理法第7條授權訂定之「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及檢驗方法」增訂「汞」及「甲基汞」為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並訂定其檢出含有限值為10 MDL(Method Detection Limit, MDL)。

環保署表示,經調查目前國內環境用藥產品成分無登記汞相關物質,將「汞」及「甲基汞」列為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對我國產業無顯著影響,本次循汞公約禁用規範,除可與國際管理接軌,更保障國人健康及維護環境安全。

本次修正公告已依行政程序法完成草案預告、研商等行政程序,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歡迎各界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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