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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布「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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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8-12-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5條第3項規定,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違規情節裁處,其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環保署為協助主管機關就違反本法之裁處量罰之一致性,並符合比例原則,爰依本法第65條第3項訂定「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併同步廢止原「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

環保署表示,本準則重點為考量就其違法行為涉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化學物質登錄及申報、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及其他行為等情事,規定各處罰條款之計算方式,除依附表所列裁罰準則辦理外,另應審酌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發布之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詳載於環保署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法規命令專區」網頁,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歡迎各界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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