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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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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7-08-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為因應「商業登記法」修正公布,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取消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核發,環保署已預告修正「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未來事業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表列排除時,應檢具事業之工廠登記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

環保署說明,「商業登記法」已由經濟部於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取消營利事業登記證核發制度,未來公司組織或其他商業毋庸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僅需完成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故原訂「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前段規定「事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工廠登記證影本」,刪除其中「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之文字。

環保署表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修正草案已詳載於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各界對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疑義,可於草案預告期間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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