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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訂定「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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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3-07-0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管處 ]

環保署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之2第2項的授權規定。為落實委託審核制度,訂定「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草案,作為日後委託審查之準據。為確保執行委託審查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之效率、專業、品質及便民,於本辦法草案內容針對受委託機構及審查人員資格、經驗予以規定,並規定受委託機構及人員在個資、營業秘密之保密、保管規定、與外部勾稽之要求、委託業務有違失或違法情形應負相關法律責任、部分或全部終止委託契約等予以明確規範。

環保署表示,為廣徵各界意見,後續將依法制程序辦理公聽研商會等作業,對於該草案內容有任何建言者,可於修正草案預告14天內提出意見或建議,俾使修正草案內容更加完備。預告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先參閱環保署新聞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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