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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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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97-02-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保署已完成「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該辦法於84年6月21日發布施行後歷經8次修正,此次共修正12條及增訂1條。為配合96年1月3日新修正公布「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除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應設置毒管專責人員外,新增運送的運作人應依規定設置專責人員,以從事毒性化學物質污染防制、危害預防及應變工作。

為促使業界重視及提升毒化物運送安全管理,積極採取事前預防措施,針對單一物質單次運送除輸送管道外,其運送氣體數量在50公斤以上、液體數量在100公斤以上、固體數量在200公斤以上者,增列該運送的運作人應設置丙級專責人員一人;並於申報該次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上填具該專責人員姓名及所屬運作人名稱。

此次修正對於取得丙級專責人員的資格要求,也較現行辦法規定的甲、乙級專責人員放寬許多,除所需學經歷較低外,具有甲級、乙級毒化物製造、使用、貯存專責人員資格的人就可擔任丙級專責人員,同時對運送毒化物的運送人推薦其從業人員,且具三年以上運送化學品的實務工作經驗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及格的人員,或領有交通部許可的訓練單位辦理危險物品運送相關的專業訓練合格證明書,經訓練及格的人員,都可擔任丙級專責人員。

環保署又為明確規範毒性化學物質專責人員應執行業務內容,藉此修法時機,增列毒性化學物質專責人員執行業務範圍,如協助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有關污染防制、危害預防及應變工作等項目。另為配合新增毒性化學物質丙級運送專責人員,使其能與甲級、乙級製造、使用、貯存的專責人員互相代理,以符合實務需求並避免運作人指定非毒性化學物質相關人員代理,但丙級專責人員代理甲級、乙級專責人員期間,必須能夠負起執行甲級、乙級專責人員的業務才行。

為顧及專責人員權益,另新增專責單位不得拒絕其專責人員的參訓及延訓規定,對因故未能參加在職訓練的人,要求應於報到日以前提出書面申請延訓。又特別規範未申請延訓且連續二次未參加在職訓練的專責人員,環保署會廢止其合格證書。

環保署強調,為降低業者衝擊,對該辦法修正前既有運送毒化物的運作人,依新增規定應設置丙級專責人員,將給予毒化物運作人大約1年半的緩衝期準備,該運作人應於98年7月1日前完成設置。並呼籲相關業者都能依照該辦法規定辦理,共同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品質。

提供單位:綜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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