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環保署擴大實施毒性化學物質責任保險對象

:::
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96-07-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

環保署有鑒於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發生後對民眾可能造成傷害,已積極建立災後補償措施及管道,並於日前發布「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責任保險辦法」。依據該辦法規定,實施對象從以往之急毒性(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擴大為製造、使用、貯存、運送難分解(第一類)、慢毒性(第二類)及急毒性(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業者,規定其於運作前應投保責任保險。此一投保制度屬強制性,對於未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之業者,將處以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該署希望藉此促使業界重視及提升毒化物運作場所安全管理,積極採取事前預防措施,以保障社會大眾生命財產安全。

環保署表示,保險辦法訂定重點包括明定應投保之基準、保險契約內容、最低保險金額等。另因該辦法新增第一類及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為投保義務人,需給予保險業者規劃保單之準備時間,故該二類運作人之適用時間將另行發布。

環保署說明,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之業者,因故意、過失或不可抗力而於運作場所內或運送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或防救意外事故之過程中,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物受有損害時,每一個人身體傷亡可獲得二百萬元的保險金額賠償,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賠償可達一千萬元。環保署強調實施本項強制保險後,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如果管理良善,保險費就會降低,管理不善時,保險費自會增加,這項措施將促業界改善毒化物運作安全性,達成保護社會大眾效果。

另除前述辦法外,環保署亦同時發布「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明定發生事故後,業者應於三天內提報速報,並於十四天內提報結報,未於規定期限提出報告者,視為未報告。該署在發布前述二辦法同時已廢止「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及其保險契約項目與內容」,及停止適用「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作業要點」等。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