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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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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8-08-0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為持續推廣自備環保餐具及使用可重複清洗使用之餐具,減少免洗餐具的使用,環保署於108年8月8日公告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新增規定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於其提供餐飲之場所供消費者現場食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另考量營業規模、經營型態及所在區域等實務情形,同時明定由地方主管機關視轄區內情形,於蒐整各界意見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各該業別管制實施日期,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發布實施。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1,200~6,000元罰款。

減塑是國際趨勢,第四屆聯合國環境大會170個與會國誓言在西元2030年前大幅削減免洗塑膠製品,歐盟亦已規劃將於西元2021年限制包含叉子、刀子、勺子、筷子等免洗餐具的使用,G20大阪峰會通過「大阪藍海願景」(Osaka Blue Ocean Vision),就海洋塑膠垃圾問題,達成西元2050年以前削減為零的目標達成協定。環保署為引導民眾改變習慣,優先從「不一定需要使用免洗餐具」的內用環境開始管制,逐步引導民眾及業者適應。

環保署呼籲後續除已發布實施縣市之餐飲業者應配合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外,其餘餐飲業者亦可主動將內用改為重複清洗之餐具,民眾亦可自備環保餐具,響應環保新生活。

公告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公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法規命令區」網頁,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歡迎各界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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