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依新修正公布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已完成發布「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明定毒化物運作人在一年內受主管機關開據處分書達二次以上、或連續三年沒有運作,主管機關得不同意展延毒化物相關許可登記核可證照。
環保署表示,因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在本(96)年1月3日修正公布,該署特別檢討原分散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作業要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登記備查作業要點」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低於最低管制限量之運作核可申請須知」等三項要點之申請規定,整併為「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未來毒化物運作人可於本辦法中一目了然得知申請所需文件規範。上述管理辦法民眾可逕至本署http://www.epa.gov.tw/main/index.asp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