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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布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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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5-07-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管處]

環保署業於105年7月15日訂定發布「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環保署表示,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相關應遵行事項原規定於「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為因應各項環保專責人員訓練、資格、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等共通性事項整合移至「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統一規定,因此針對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在取得專業證照後之設置運用與管理,訂定本辦法予以規範,全文共10條。

環保署表示,為達落實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專職專業之目的並強化其法定業務責任,本辦法在專業技術人員之設置等級及人數、應負責之業務項目、應常駐專職、異動報備以及不得兼任環境保護相關法令以外其他人員等規定上,均較原規定「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強化,另外訂定緩衝期間,以利既設專業技術人員之業者轉換銜接。

本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並歡迎各界至環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最近環保法規內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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