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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溫室氣體查驗作業品質 環境部調訓查驗機構人員進行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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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
112-12-05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環境部於昨(4)日起,依「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於半年內辦理「溫室氣體盤查作業查驗機構人員在職訓練班」,分批調訓現行已取得溫室氣體查驗機構許可的在職查驗人員,冀確保溫室氣體查驗品質,並為各界減碳成果確實把關。

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在今年2月15日修正公布後,新增徵收碳費、增量抵換、自願減量機制等多元減量機制規定,凸顯出溫室氣體排放量查驗機構與查驗人員的重要性。因此,環境部於今年10月5日修正發布「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除了修正查驗機構執行業務應遵行事項、規範查驗機構應具備條件以及查驗人員應具備之學歷、經歷、查驗實績外,更規範查驗人員在職期間應受訓練之要求,來持續強化查驗人員的能力。

環境部表示,許可辦理氣候法所定查驗工作之查驗機構已由去年的7家倍增至14家、查驗人員亦由84人倍增至150人,因氣候法相關子法陸續於近期完成訂定及修正,為協助查驗人員即時掌握國內相關規定及查驗規範,且考量不影響查驗機構業務執行,該部由國家環境研究院於昨(4)日與12月14日先辦理2班期的在職訓練,計調訓80名溫室氣體查驗機構在職人員,並規劃於半年內完成全數查驗人員調訓,確保在職查驗人員瞭解並依據最新法令規定執行溫室氣體查驗業務。

本次在職訓練課程內容,除了涵蓋溫室氣體查驗人員於執行法定溫室氣體查核業務所需的國際溫室氣體管理趨勢、國內溫室氣體相關法規執行實務以及應具備之廉政倫理等課程外,並依規定於課程結束後立即測驗,總計7小時;通過測驗者將發給合格證明,倘於規定期限內未到訓或未完成訓練,將依氣候法第49條第2項規定,對查驗機構開罰,以確保在職訓練的有效性並確保查驗人員的知能與素養。

環境部強調,因應我國後續碳費徵收、推動自願減量與增量抵換機制等多元查驗需求,查驗量能持續擴充中,於此同時亦注重確保查驗作業品質。因此,環境部將持續深度辦理查驗人員在職訓練,充實查驗人員專業知能並厚實查驗人員品質,以為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管制規範與誘因機制把關。

圖1_氣候變遷署巫月春副署長與學員進行溫室氣體管理制度介紹

圖2_溫室氣體盤查作業查驗機構人員在職訓練班上課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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