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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軌國際斯德哥爾摩公約 環署新增修3項毒性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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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8-03-0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為因應聯合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管制事項,環保署公告將短鏈氯化石蠟增列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並修正現行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十溴二苯醚為第一類、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及六氯-1,3-丁二烯將全面禁用等管制規定,以與國際管理接軌。

環保署表示,短鏈氯化石蠟、十溴二苯醚及六氯-1,3-丁二烯等3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之特性均為在自然環境中難以自然分解,或在生物體內具有較長的代謝半衰期,對於人類的健康與自然生態皆具有危險性的物質,且此3項物質均已列入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A(消除)清單,聯合國更透過該公約要求締約國應採取禁用或限制生產此3項物質之必要措施,除非該物質取得締約國登記為特定用途。

環保署指出,短鏈氯化石蠟多用於天然及合成橡膠產業中製造輸送帶之添加劑、皮革、可塑劑等用途;十溴二苯醚廣泛使用之溴化阻燃劑,可抑制有機化合物之燃燒,常使用於電子產品、衣服及家具中,以減少產品之可燃性;六氯-1,3-丁二烯常見之用途於彈性物之溶劑及熱傳導液體等。

環保署已對這 3項物質調查國內業者使用狀況,其中短鏈氯化石蠟為生產氯化石蠟產品之衍生物,主要用途為研究、實驗及教育;十溴二苯醚因於國際間已被逐步淘汰,我國運作量亦同步降低;另六氯-1,3-丁二烯除研究、實驗及教育用途外亦並無其他使用用途,評估加嚴管理對我國產業之影響相當有限。

環保署強調,短鏈氯化石蠟、十溴二苯醚及六氯-1,3-丁二烯等3項物質於公告後,無論運送、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等運作行為,運作業者皆應於期限內依規定申請許(核)可並依內容運作,以利流向掌握,其規定事項請詳如附表。

本次修正公告已依行政程序法完成草案預告、公聽暨研商等行政程序,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歡迎各界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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