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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檢警聯手出擊 破獲非法棄置有害廢棄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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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督察及環保犯罪查緝
114-03-10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積極查緝非法棄置案件,近期與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結合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政府環保局查獲高雄市鼓山區益環保有限公司四處租用廠房非法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除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告發處分,並認定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7條刑責規定,由橋頭地檢署偵辦後起訴該公司及涉案17人,初估不法所得達3,8683,000元。

環境管理署自113年至1141月針對本案進行多次稽巡查,歷經1年查處蒐證,發現益環保有限公司自109年至113年期間陸續於高雄市、屏東縣、臺南市承租廠房堆置大量廢塑膠混合物、廢鐵桶、廢液、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金屬冶煉爐渣、廢鋁渣等事業廢棄物,經採樣檢測,廢液閃火點、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重金屬「鎘」濃度等項目超標,確認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此外,該公司假借其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之公司名義與事業簽訂「再利用廢棄物委託處理合約」,實際上均由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之益環保有限公司將廢棄物堆置於承租之廠房再加以棄置,涉犯廢棄物清理法刑責等非法情節,報請橋頭地檢署指揮偵辦,後續並會同檢警機關進場督察、搜索,橋頭地檢署已起訴該公司及涉案人,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負責人由法院裁准羈押禁見。

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回填廢棄物,或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3款及第4款刑責規定,依法得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環境管理署特別提醒土地與廠房所有人,不肖業者常以「假承租、真棄置」的手法,以高額租金為誘因,短期租用場地後迅速非法棄置大量廢棄物,最後業者人去樓空,導致地主將面臨支付高額清理費用,得不償失。

環境管理署也呼籲,民眾若發現可疑大型車輛載運並傾倒不明廢棄物,請立即通報當地環保局(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或警方,以利即時查緝,防止非法棄置行為持續發生。該署將持續與檢警機關及地方政府密切合作,嚴厲打擊環境犯罪,確保國土環境安全與民眾健康,共同維護乾淨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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