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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及第七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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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3-06-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管處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簡稱毒管法)於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為配合其中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及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等之增修,環保署預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七條,落實法令之執行。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因應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事項於毒管法第七條第五項已另授權訂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故刪除本施行細則第四條。(刪除條文第四條)。

配合毒管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公布,修正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之組設目的、方式等說明文字內容,並增列有關政府機關、學術機構組設聯防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先參閱環保署新聞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本預告刊登公告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chhulu@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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