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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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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9-07-0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為符合事業廢棄物管理實務運作情形,考量事業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的審查要件及應記載事項多有重複,環保署於9日預告修正「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草案簡化相關程序。

環保署表示,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的事業,於申請自行處理許可時,並應檢具相關文件向處理場(廠)所在地環保主管機關申請,為簡化程序,避免重複審查,環保署擬修正本管理辦法,如採熱處理法處理事業廢棄物者,其處理方式若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經審核機關審查核准者,無須再申請自行處理許可。另目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已無清理機構,爰刪除自行清理許可的規定。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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