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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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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3-11-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管處 ]

因應聯合國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簡稱GHS)及依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7條,環保署修正發布「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以強化使用者對毒性化學物質之各種危害認知,提升毒性化學物質於生產、使用、運輸等各階段之安全,以預防毒性化學物質對於人體健康及環境的危害。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係配合國際化學品標示規定,另調和與我國勞動部「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s,簡稱CNS)15030分類及標示規定一致化。

本辦法修正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另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環保法規」區網頁,供各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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