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96年9月14日報載「合法回收廠,竊車賣零件」、「環保回收當幌子,竊車解體數十起」及「拖車…偷車一片車門露餡,銷贓窟見光死」等事,環保署特別澄清其中所載之「竹平環保回收廠」為非法之業者,非屬合法回收廠。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及其相關規定從事廢機動車輛拆解業務者,於92年9月1日後,無論其規模大小,皆應領有地方環保局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否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定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竹平環保回收有限公司」業於96年8月設立並完成公司登記,然未取得基隆市環保局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亦未取得該署回收業受補貼機構資格,為非法從事廢車回收拆解業者,環保警察隊及該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大隊已派員前往稽查處分,本案台北市警方已移送地檢署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