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達落實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專職專業之目的並強化其法定業務責任,業於105年2月15日預告訂定「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
環保署表示,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係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授權範圍,針對人員之設置、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原規定於「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為因應各項環保專責人員訓練、資格、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等共通性事項整合移至「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草案)統一規定,而人員取得專業證照後之設置運用與管理,則分別回歸各環保法令,依事業或場所之污染管制特性及管理業務需要,訂定專責或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所以特別訂定「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屆時發布時,現行「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將同時廢止,以為銜接。
本辦法(草案)分別訂定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設置等級及人數、應執行之業務、代理人資格、設置變更、離職與異動、應專職常駐及不得兼任與職前、到職訓練等規定,全文共10條。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ycwei@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