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今日媒體報導,我國自明(98)年起將因限制二氧化碳排放量,而衝擊國內新興重大投資案乙事,依據行政院版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之規劃,未來我國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時,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排放量予既存排放源之所屬事業,事業除採減量措施外,得以交易方式取得排放額度,使其符合溫室氣體核配目標。此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保留部分排放量核配予新設或變更溫室氣體排放源之事業,並命其採用最佳可行技術,其排放量超過核配量部分應取得足供抵換之排放量。
因此,新設排放源除將獲配部份保留排放量外,亦可由舊廠產生之減量額度進行增量抵換,或透過交易制度購買不足之排放額度,故報載指出政府將收回企業減碳額度保留核配給新設投資案並非事實。此外,近期台電林口電廠更新擴建計畫、中龍鋼鐵公司二廠擴建計畫等案均已陸續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廠商亦於會議中承諾將致力於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並未造成民間投資案之衝擊。
環保署表示,目前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尚未通過立法,立法院通過及實施溫減法,才能確定我國排碳者須減碳之政策,目前重大開發計畫係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要求強制執行減碳措施。環保署提醒,企業界應掌握全球減碳潮流及我國減碳政策,重視未來溫減法通過後強制核配的減碳措施,積極採取最佳可行技術及經濟有效措施來落實減碳,同時國內企業應及早將減碳成本納入產業開發成本估算,才能提升自身之國際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