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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詹長權及莊秉潔教授對「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之修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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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0-05-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保署針對100年5月17日台灣立報「健康風險怎算?學者批規範太鬆」一文中,詹長權及莊秉潔2位教授對該署5月16日辦理之「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公聽研商會後所提修改意見,該署特別說明如下:

一、環保署依據各界所提修改建議研提修正草案,其中包括參考台灣風險分析學會秘書長吳焜裕教授所提背景風險應納入評估參考之意見,將「開發單位應收集開發行為所在地,歷年全癌症及死亡率、其它相關疾病統計或人口學相關數據分析比較,作為既有風險的參考」之規定,新增於修正草案第10條中。為求慎重,本署並於100年4月15日分別發函該學會及其秘書長吳焜裕教授,針對修正草案內容再提供意見,並於100年5月10日再次發函邀請該學會及其秘書長吳焜裕教授參加本次公聽研商會。詹長權教授為台灣風險分析學會理事長,惟無論詹長權教授、吳焜裕教授或該學會均未再提出修改意見或參加公聽研商會。

二、對於台大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詹長權教授未再提出修改意見或參加公聽研商會參與討論,說服其他學者專家建立共識,卻於公聽會次日於媒體上表示:「新增既存風險計算至健康風險評估規範中,只需在技術規範中載明『需進行既存風險計算』即可,開發單位再依據其開發內容,委託『公衛學術團體』進行專業評估」及「根本不需要把計算的內容寫得這麼仔細,以『套裝』方式來完成健康風險評估,這樣反而會有問題」。對其的說法,環保署表示,該署研擬的修正草案,曾於100年1月17日邀請吳焜裕教授等専家學者召開「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諮詢會議。該會議中各專家學者對既存風險之計算均認為有實務上的困難,吳焜裕教授對此既存風險計算亦有「…總量風險當然我們在評估的方法學上無法算,只能算額外風險,但是管理上怎麼考慮,決策者應該要負政治責任…」之發言。是以該會議作成「因一個地區的健康風險來源眾多,對於開發計畫當地健康風險總量,尚無方法學可界定如何將其估算與加總。目前方法學只計算一個開發計畫的增量(額外)風險,尚未有選定特定既有風險來源,計算既有(既存)風險的規範。」及「本署將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成立『健康風險評估手冊修改小組』研商修改細節」之結論。後續依照該結論環保署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成立之「健康風險評估手冊修改小組」並研擬出前述新增第10條對既存風險認定方法之規定。

三、環保署認為,如果依詹長權教授所言,僅載明「需進行既存風險計算」,而對於既存風險計算方法與範圍不予明訂的話,還會發生過去在開發單位委託的「公衛學術團體」完成專業評估後,未接受委託的其他「公衛學術團體」或學者專家在參與環評審查時,回頭爭議其評估方法的正確性或指責其計算錯誤的狀況,甚至發生過去曾在環評審查的最後階段還在爭議其方法正確性的狀況。開發單位若因事後爭議評估方法而重新執行評估增加的時間,其實是可以在開始環評前,或「評估技術規範」制定時,透過學者專家的討論,先建立方法學的共識,詳細加以規定就可以避免,也可以讓審查者有更清楚客觀規則可循,而增加審查結果的公信力。

四、另外,莊秉潔教授認為草案「過於寬鬆」,並有對風險應有明確定義的說法。環保署表示,本技術規範所指風險是指終身風險,此部分於現行技術規範修正草案研擬期間之專家會議及預告、公聽研商會中均無爭議。歐、美等先進國家之風險評估技術指引亦作類似規範。在模擬範圍方面,莊秉潔教授「現行開發單位僅需模擬20公里」之說與事實不符,閱讀技術規範第4條內容(本條未修正)即可了解,其範圍係「以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之規定認定之。但面積不得小於10公里乘10公里之區域面積…。」此規定是以可能影響的範圍進行評估,並非莊秉潔教授所說僅需模擬20公里。

五、有關莊秉潔教授「設立補償基金回饋鄰近居民」及「必需有健康風險監督制度」等事項,環保署說,「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開發單位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來確定風險大小時,有一致的步驟與方法可資遵循,其性質為中立、科學、程序性的作業規範。「設立補償基金回饋鄰近居民」屬於居民接受增加的風險後的風險管理事項,非屬「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所應規範事項,不宜納入該修正草案中。

(100年4月15日請吳焜裕教授、台灣風險分析學會提供意見函及100年5月10日邀請台灣風險分析學會及吳焜裕教授參加公聽研商會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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