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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澄清彰工火力發電廠環評專案小組初審會 並無「監察院查完再審」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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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97-08-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保署昨(26)日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審查台電公司彰工火力電廠環評案,專案小組最後結論並無本案需等到監察院調查完畢後,再開會審查,惟部分媒體將審查會過程中的討論作為結論,與事實不符,特別提出澄清。

昨日審查會中,環保團體質疑,台電公司在去年撤案自始即不符合環評法第13條之1撤案之規定,因此,環保團體在二週前就向監察院檢舉,要求調查撤案程序是否合法,並在昨天會中要求專案小組需等到監察院調查完畢後再開會審查。雖然會議主席一開始有建議等監察院調查完畢後再作審查決定,但最後專案小組並未作成此結論,專案小組結論為:此部分的法規爭議請環保署另案處理,並未作成監察院查完再審之決議。

有關環保團體質疑台電公司在去年撤案自始即不符合環評法第13條之1撤案之規定乙節,環保署於96年6月22日召開法規委員會已有充分討論,並獲得一致的共識,均認為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3條之 1之規定,有主管機關主動要求開發單位補正資料時,開發單位未補正資料即拒絕續審之意旨,因此規定開發單位可於此時「撤案」。其他不是主管機關要求補正資料之期間,環評法並未規定開發單位不得「撤案」,因此,開發單位申請撤案是開發單位公法上的權利,若無法律依據不應限制其行使。其行使撤回之權利,無須經環保主管機關同意始生效力,亦無庸提大會討論。惟開發案件一經撤回,日後倘另提出申請,應視為新案重新審理。因此,環保署於去年作成台電公司撤案並未違反環評法的相關規定之決定。

因昨天審查會時,部分環保團體或媒體記者中途就先行離開,並未聽到最後的審查結論,環保署恐會議中的討論過程被部分媒體誤認為是最後的結論,故特別提出澄清。因外界對於環評法第13條之1規定仍有不同看法,環保署將採納專案小組之結論建議,於整理各方意見後,報請法務部協助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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