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澄清6月17日媒體(苦勞網)報導「減碳BAU真的減碳了嗎?」乙文,對我國減碳目標規劃採用基線(Business As Usual,BAU)排放量作為基準的誤解。
環保署表示,該文中指稱「環保署所提的基線(BAU)排放量概念做為減碳目標,是『假減碳、真排碳』,而本署仍為此錯誤政策提出辯解」。其實,以基線(BAU)排放量做為我國目標年二氧化碳排放減量率的參考基準,並非我國所獨創的作法,而是世界上許多國家向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秘書處提出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宣示的一種通用方法。例如韓國已向公約秘書處宣示,於2020年將全國的溫室氣體排放較當年BAU減少30%;新加坡宣示於2020年將全國的排放較當年的BAU減少16%;我國則宣示於2020年將全國排放較當年的BAU減少至少30%。我國在溫室氣體減量的目標規劃上,與國情相當的韓國及新加坡相較,努力的程度並不遑讓。且我國對於國內重大開發計畫於環評審查時,將要求其於2020年的排放較其當年BAU減少45%,以確保國家可以達到減碳較BAU減少至少30%的目標,及2020年的溫室氣體排放回到2005年排放水準,並非「減碳BAU真的減碳了嗎?」報導所稱『假減碳、真排碳』。該文作者顯然是對世界各國通用的減碳目標表達方法及我國規劃目標的努力程度有所誤解,本署特此提出澄清。
環保署表示,溫室氣體基線(BAU)排放量,是假設在政府完全不採取任何溫室氣體減量要求的政策,任由自由市場力量引導的經濟成長下,因溫室氣體排放源的自發行為而增加長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我國雖然向聯合國宣示於2020年將全國溫室氣體排放較當年的BAU減少至少30%,但為確保達到行政院永續能源政策綱領中所訂,於2020年的溫室氣體排放回到2005年排放水準的目標,我國溫室氣體基線排放量(BAU)的預測,需將國內從目前到2020年以前的重大開發建設投資促成高經濟成長情境,所增加的排放量納入,作為整體減量規劃的考量,則2020年全國溫室氣體排放量,其實須規劃較當年的BAU應減少至少45%。因此,環保署審查中國光石化開發案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減量規劃,及其他國內重大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溫室氣體排放減量規劃的審查,須以不影響國家減量目標達成的前提下進行,即須以國家GDP為高成長時,較2020年的基線(BAU)排放量減少至少45%,作為各開發計畫對等的規劃標的。
環保署表示,為符合2020年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的目標,及追求永續發展兼顧環保與經濟的精神,該署規劃國家減量需求,需由新增的排放源與舊的排放源一起努力,都要較2020當年的基線排放減少45%來達成,並非不讓任何新排放源增加排放量,完全扼殺國家經濟發展面向的需要。
環保署指出,依開發單位所提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資料,國光石化大城工業區計畫,若採用傳統製程、使用部分燃煤,且不回收廢氣廢熱,預估其全廠BAU的排放量約為2,410萬噸CO2e/年(含直接排放2,368萬噸CO2e與間接排放42萬噸CO2e);在採用最先進最佳可行低能耗製程技術,並選用乾淨燃料,不使用燃煤、回收廢氣經壓縮分離回流製程或用作燃料,不導入燃燒塔及回收廢熱發電取代外購電力等減量措施後,預估全廠之總排放量為每年1,229萬噸;相較於未採用最佳可行技術前整體預估最多可減少1,181萬噸CO2e,減少49.8%排放量,已超過須減量45%的要求。
另外,環保署亦將依循國際間對於開發行為溫室氣體管制規範與未來溫室氣體減量法相關內容,要求開發單位須採行最佳可行技術並善盡企業之社會責任,積極投入新減量技術(如:碳捕捉及碳封存)與新能源技術研發工作,並遵照未來法規的更高減量要求,付諸施行。
環保署進一步指出,為達成臺灣的國家溫室氣體減量宣示的目標,在高經濟成長情境下,2020年以前需採取各項節能減碳政策措施包括節能措施(包括能源使用端效率提升,落實能源密集度每年下降2%)與淨源措施(包括擴大天然氣使用、再生能源、發電效率的提升等),並採行碳匯管理、碳權經營與其他措施,而其他措施將涵蓋強化再生能源、課徵能源稅、新低碳技術與工程措施的應用(如推動電動車輛與碳捕集及封存)、擴大提升設備能源使用效率等,據以落實臺灣主動宣示的自願減量目標。
新政府執政後非常重視節能減碳政策的推動與落實,我國2008年燃料燃燒排放二氧化碳,較2007年減量達4.4%,為20年來首度呈現的負成長。2009年初步計算較2008年減量幅度達5%,再度呈現負成長。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雖然有部分原因與經濟成長衰退有關,但政府調漲能源費率及節能減碳的宣導與電價折扣等獎勵政策,也發揮了相當的效果。期待國人與相關產業能持續致力節能減碳,在經濟復甦後,二氧化碳排放量成長幅度趨緩,呈現與經濟成長脫鈎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