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10月2日社論「移開阻礙民間投資的兩大石頭」一文,澄清如下:
首先,環保署環評委員會在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前提下,已經通過了六輕4.7期HSBC高性能橡膠廠投資案的環評審查,經濟部核准後該廠已可進行設廠。台塑申覆案是要求刪除關於六輕VOCS排放總量計算項目的審查結論,雖然上週環評委員會表決不同意刪除,但是依據原環評結論,HSBC新廠就是可以建廠,不受申覆案駁回影響。環保署並沒有扼殺了高性能橡膠廠降低六輕總污染排放量的機會,先予敘明。
六輕工業區最初通過環評時,審查結論允許VOCS排放總量限值為每年4,302公噸。此排放總量是以保障國民健康的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反向推算求得,有一定的計算理論基礎,而且是以移動污染源以外,所有六輕設廠後的固定污染源所增加的VOCS排放來計算總和。
過去台塑未計入其VOCS排放總量的油漆塗布等5項,是本來就是應計入的項目,本次環評委員會議在環評結論中提醒六輕的決策者,完整的實際排放量應如何計算得到,係屬於告知性功能的審查結論,不是另行增加的新要求,亦無「委員提出無限上綱之審查意見」的情事。
關於信賴保護,依環評法第十八條規定:「開發行為…完成後使用時,…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因此,即使開發案核准後才發現有不良環境影響,必須要求新增5項VOCS的限制時,也是環評法要求主管機關應負起的責任,並無不符信賴保護原則的問題。
另文中提及本項結論除六輕適用外,要求台灣各工業區一體適用,將形成重大衝擊的說法,值得探討。並非所有工業區均以總量管制,例如和平工業區、彰濱工業區,就無計算總量問題;而以總量管制的,例如中油林園石化園區(新三輕加四輕)的VOCS環評總量限值為每年2,000噸,過去每年油漆塗布排放VOCS約50噸左右,將5項VOCS納入總量計算的影響不大。至於其他工業區使用的油漆塗布量就更少了,要改善不難,不會有工業區廠商恐慌的情形。
台塑投資六輕擴建HSBC廠的環評審查結果,是兼顧廠商投資與環境保護的範例。新工廠依然可以設立,但舊工廠必須配合減少污染排放量,而且減少的量相當程度地大於新工廠新增污染排放量。政府不能為了投資,不顧這地區已經超過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的事實與保障眾多國民健康的需要,本案過程不應解讀為本位主義或阻礙民間投資絆腳石。
以環評結論陳述的計算方法,六輕未來的其他新廠投資案(不包括HSBC投資案)的VOCS排放增量,需要舊廠配合更多的VOCS減量改善,來抵消增量,維護空氣品質。台塑表示不繼續HSBC投資案,是為了凸顯這項議題所作策略性的表示,期盼台塑公司站在經濟與環保雙贏的角度,繼續以更多高值化低污染石化廠投資,持續降低六輕地區的總污染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