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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陸詩薇律師蘋果日報1月25日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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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3-01-2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保署說明給予中科三期開發信賴保護免停工,是在保護環境的前提下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所作的決定-

蘋果日報1月25日刊出陸詩薇律師投書,論評「中科三期二階環評 環保署創意十足 法治零分」,環保署特此澄清:

本案前於95年及99年實施中科三期七星農場園區第一階段環評過程,已依環評相關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落實公眾參與及資訊公開作業,而作成通過的審查結論。95年及99年兩屆環評委員會均認定本案對環境沒有重大影響之虞,健康風險評估結果風險極低,屬於可忽略的風險,不需進入二階環評,只要依照一階環評程序辦理即可。

但一階環評雖有充分完整的公眾參與過程,法院的判決卻認為一階就做公共參與並非環評法中既有的規定,同樣的作法要進二階環評依該法規定的公共參與方式做才算。所以103年1月21日環保署的環評委員會討論過程,現任環評委員做成決議本案進二階的共識是「為補充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法定資訊公開、公眾參與程序所得以提供之資訊,作為審查判斷參考,同意本案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亦即從現有資訊判斷,並非查有本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情形而進行二階環評。,而係踐行二階環評的法定公共參與程序。因此,陸女士所說環保署「全然不顧環境破壞」是與事實不符。環保署此次決定,確實已充分考量七星園區已營運多年對當地環境影響輕微,才引用行政程序法作出園區於二階環評審查期間免停工的決定,並無不當。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最核心的精神就是「預防原則」和「預警原則」,在開發行為進行「之前」,事先評估開發行為會對環境造成什麼風險、風險是否可接受,本案在過去的環評已由兩屆之環評委員會作出風險極低之專業判斷。

至於類似本案後續因程序爭議遭行政法院撤銷時,已進行開發及營運之開發個案可藉由後續環評監督的結果,來驗證當初環評預測對環境之影響是否與實際影響相符。已開發的個案確實沒有發現環境危害並已在規定範圍內運作,就不會有陸女士擔心「邊施工邊環評,使風險變成實害」及「邊施工邊環評 堪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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