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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樹種在中國,污染留台灣」之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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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97-12-25 []

有關12月25日媒體報導,引述立法院審查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時,委員認為「樹種在中國、污染留在台灣」之相關論述,係誤解該草案條文之旨意,須加澄清,以免誤導大眾認知,環保署特予說明。

目前立法院審議的溫減法版本條文內容中,擬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事業採行自願減量措施,並鼓勵事業參與國內或國際合作執行抵換專案。環保署表示,事業所採行的抵換專案應於國內優先推動,實質達成我國減量要求,而境外合作減碳亦為聯合國氣候公約所明確規範的彈性作法,並常見於其他歐美先進國家的減量策略項目。

目前全球境外減碳合作案例中,京都議定書附件一已開發國家於其他國家地區推動的溫室氣體減量計畫,並非僅有植樹造林一項,還包括能源效率提升、再生能源發展應用、掩埋場沼氣發電等,並有嚴謹的審核監控查核配套機制,以確保計畫具體執行;附件一國家不僅可將境外實質減量額度用於該國履行減量承諾的抵換需要,還可協助開發中國家加速採行更加環境永續的作法,在滿足經濟發展的能源需求、促進當地就業機會及生活條件下,同時達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多重效益。

環保署表示,二氧化碳並非地區性的空氣污染物,其溫室效應屬於全球性的環境問題,並不會造成排放當地之局部危害,因此並無所謂在中國種樹,污染留在台灣的結果,宜以全球觀點且顧及經濟成本來思考有效的減碳策略;溫減法條文內容已明確述明輔導事業參與境外合作執行抵換專案。環保署重申以鼓勵事業在我國境內施行溫室氣體減量計畫為優先考量,也提醒產業界應注意國際減碳合作的發展趨勢,掌握境外碳權經營的先機,來創造環保經濟雙贏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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