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1月21日蘋果日報日前刊登沈世宏亂咬「藝文/環團是政治外圍團體」竟稱美麗灣合法 真是厚顏無恥一文,及同日自由時報「沈世宏批環團︰政治的外圍團體」一文中有(編按︰法院判定美麗灣環評程序及建照發放違法,要求停工)一段,因文章內容對臺東美麗灣渡假村及屏東悠活麗緻渡假村環評案有部分誤解,為避免民眾誤解,環保署特提出澄清。
事實是:位於遊憩區的美麗灣目前是合法的,法院雖然先前撤銷美麗灣環評結論,且因此停工,後來台東縣政府重新完成環評,現在是合法的狀態。只是有人主張拆除美麗灣而繼續到法院訴訟,且聲請假處分要求在訴訟結果出來前,美麗灣不得營運,獲得法院同意。悠活案則目前仍處於違法停工狀態,位於國家公園卻未有人主張拆除。
臺東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係 93年12月臺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簽訂契約,由美麗灣公司以BOT方式申請全區約5.9956公頃經營,其中0.9997公頃土地新設一般旅館,於94年10月取得臺東縣政府第一張建照,但因一開始即未實施環評,違反環評法,環保署於96年7月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101年9月20日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應停工確定。
美麗灣公司於95年9月提出「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於97年6月經臺東縣政府審查通過,並發給全區面積約5.9956公頃的第二張建照,惟於101年1月19日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環評審查結論,美麗灣公司及臺東縣政府依據判決所指出之瑕疵,進行續審補正環評的審查,於101年12月22日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並於102年2月1日公告審查結論。林淑玲等人對該環評審查結論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另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臺東縣政府公告之環評審查結論及函准美麗灣公司復工之行政處分,於其行政爭訟終結前,停止執行,經臺東縣政府就該裁定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102年10日14日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01554號裁定,將該抗告駁回,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亦遵守法院判決,目前第2次停工中。對於林淑玲等人對該環評審查結論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目前尚未判決。
另悠活渡假村位於墾丁國家公園範圍內之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依興建當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不得作為旅館用途;因此,悠活渡假村向屏東縣政府申請「集合住宅」建照、使用執照,經該府審查後於民國88年時核發「集合住宅」使用執照。
悠活渡假村自取得集合住宅使用執照後,並未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即開始違法經營一般旅館營業至今年,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營業。」然而,悠活渡假村之主管機關長期漠視違法營運之事實,未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禁止其營業,才導致悠活渡假村得以違法營運長達14年。
目前屏東縣政府已受理悠活渡假村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審查,並分別於102年8月8日、9月25日及11月14日召開第1、2、3次初審會議,其中第3次初審會議結論為建議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續俟悠活公司補正資料後,將提送屏東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