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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環團4月28日「劇毒化骨水!黑箱放行光電業?!反對環保署放寬放流水標準」記者會環保署回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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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4-04-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一、今(28)日召開之「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修正草案公聽研商會議,係因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3項「第一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提出「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修正草案,主要討論修正有害健康物質的種類,非討論修正放流水標準,所以沒有放流水標準放寬的問題,特此申明。

二、水污法第36條規定:「事業注入地下水體、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本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因此本「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修正草案,所規範之污染項目名稱,須與本法所定之放流水標準、污水經處理後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等管制污染項目名稱一致,否則其違規之污染行為即無法科處刑責。故將現行有害健康物質「氟化物」、「有機汞」之名稱,配合放流水標準管制名稱修正為「氟鹽」、「甲基汞」。

三、有關放流水標準管制項目「甲基汞」,係因有機汞是總稱(含甲基汞、乙基汞等其他有機汞化合物),目前並無「有機汞」的檢測方法,且因甲基汞毒性最強,如日本「水俁病」污染源係為甲基汞所引起,故另予以獨立管制,同時國內已管制「總汞」,甲基汞以外之化合物已可用「總汞」檢測予以管制,管制上並無缺漏。

四、放流水標準管制項目為「氟鹽」,係因原管制之「氟化物」並不含複合離子,修正為「氟鹽」後,擴大管制複合離子。另氫氟酸排入水體中解離成氫離子與氟離子,氫離子可以酸鹼值管制,氟離子於水中加入石灰生成氟化鈣,再以氟鹽檢驗方法檢測得知氟鹽濃度,故修正後增加管制強度,並無缺漏管制。

五、本次預告、研商公聽會資料已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本署法規預告區,全國民眾均可閱覽,且本次開會通知已發函給13個環保團體,並無所訴之黑箱作業事宜。本署將納入希望參加研商公聽之環保團體名單,後續相關研商公聽會將列入邀請參加,歡迎各界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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