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謂環評係數,是六輕環評報告審查時,根據六輕對其各種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排放源進行實際檢測,所獲得的VOCs排放強度的係數。雲林縣政府依據此係數計算六輕全部工廠排放的VOCs總量,這個總量不得超過六輕通過環評時核定的VOCs排放總量限值4302公噸/年。但是這個排放係數,雲林縣政府亦得依據六輕各個工廠實際排放情形的經常檢測結果,另行核定。因為在空氣污染防制法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中(附件一),已授權地方政府在核發許可時,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的推估,可依據地方主管機關或公私場所自行或委託執行三次以上之檢測報告數據計算。該辦法並規定,環評時核定的VOCs排放總量限值,必須一併納入地方政府空氣污染排放的許可中加以管制。由於本項工作屬於地方主管機關對污染源實施管制的執行工作,雲林縣政府在執行過程依法獲得與實際排放量更貼近的排放係數,即有權依據空汙法規定予以採用。另外,縣政府將重建的排放係數陳報環保署,環保署環評委員會也會配合要求六輕更改環評的係數。以上說明可以澄清,並非必須環保署先修改環評係數,雲林縣政府才能管制六輕的排放。環評係數如果偏低,雲林縣政府有權力依據空汙法逕予調整核定新排放係數並據以管制,環保署也會配合調整環評係數。
二、所謂的「專家會議」,是環保署設計讓公眾得以參與涉及專業事務的一種機制。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任何施政作為,涉及專業事務的認定時,透過公眾參與可以更公開透明,避免黑箱作業而確保施政作為的公信力。例如雲林縣政府執行六輕排放管制,要重建空氣污染物VOCs的排放係數時,便涉及很專業的知識。如果安排受到六輕排放影響其權益的相關各方(例如六輕附近的社區民眾代表、環保團體、縣政府及六輕廠方)各自推薦其信任的專家,從一開始就參與排放VOCs的取樣統計代表性、排放檢測方法,計算總量的方法、計算結果的討論、及調查過程公聽會與審查會議,就是所謂的「專家會議」。以這種專家會議的公開透明獨立運作方式,獲得重建排放係數的結果,會有最大的機會得到參與各方的信任,就不會有後續不斷的爭議。確認六輕VOCs排放係數的正確性,是雲林縣政府依據空汙法執行管制六輕排放時,本來就要做的事情。環保署要求雲林縣政府以公開透明而更有公信力的專家會議方式辦理,並非環保署將責任推給地方,是要求地方政府用對的方法把事情做對。近日有些討論,以環保署自己不召開專家會議是不負責任,來怪罪環保署,顯然是對專家會議的功能及任務的不了解所產生。
三、另外,101年11月8日環保署空保處邀集雲林縣政府共同研商六輕排放量爭議後,作成結論(附件二),會後並發布新聞稿。雲林縣政府會後對結論表示尊重,並未有異議。基於中央負責政策規劃及協助地方,地方政府負責執行的分工,雲林縣政府亦同意執行立法院的決議,依據空汙法以公開透明及公眾參與的方式,召開專家會議,重建六輕VOCs的排放係數及排放總量,並依據確認的正確結果採取必要的管制措施,外界即毋須對中央與地方政府已確認的法定分工方式再行爭論。
附件一: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96.11.21.修正)條文摘錄
第二十一條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其許可證內容,應納入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核發。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其推估依據之順序如下:
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一年以上之監測資料。
二、公私場所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執行之試車檢測報告數據,或主管機關或公私場所自行或委託執行三次以上之檢測報告數據。
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係數及控制係數。
四、國內外相關技術論文與測試數據。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得作為設置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變更之依據,其增加量百分比計算,應以相同之推估依據計算之。
附件二:101.11.08環保署空保處邀集雲林縣政府共同研商六輕排放量爭議會議記錄
101年度六輕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查核研商會議紀錄
一、時間:101年11月8日(星期四)上午10時0分
二、地點:本署回收基管會(台北市秀山街4號13樓)第3會議室
三、主席:謝處長燕儒 紀錄:戴忠良
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如會議簽名單
五、主席致詞:略。
六、綜合討論:略。
七、結論:
(一)六輕揮發性有機物許可排放量計算及查核
1.雲林縣政府應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授予地方政府的管制權力,於法定職權範圍內落實許可證管理及排放量核發與查核,依據環評審查結論要求六輕不得超過環評審定排放總量上限。
2.雲林縣政府應回歸空氣污染防制法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推估依據之順序,考量六輕實際情形,辦理六輕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與查核。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將依據立法院決議事項要求,督導及協助雲林縣政府邀集爭議各方推薦專家召開「專家會議」,核算六輕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4.原應計入六輕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環評審定總量限值每年4,302公噸內的5項非製程排放量,由雲林縣政府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及「專家會議」結論,確認其查核方式據以執行,並陳報環保署。
(二)六輕新設新廠環評污染量排放審核原則
1.環保與經濟應有雙贏作法,舊工廠之污染減量必須相當程度大於新工廠未來新增之污染排放量,使區域污染排放總量比新工廠設立前原污染量更低,以確保該地區環境品質有機會獲得逐步改善而有保障國民健康效果。
2.雲林縣仍屬空品三級防制區,環保署環評審查委員會要求六輕舊廠的污染減量必須大於新廠增量後始得投產,故六輕4.7期環差案通過後之揮發性有機物為淨減量,此與美國等先進國家對於空氣品質不良地區之要求相同,係站在維護國民健康優先的前提下做成的決議。
3.雲林縣政府101年7月25日發布新聞稿,並由副縣長施克和對外發言表示「環保署未顧及中台灣人民訴求及健康生活環境 通過六輕4.7期環差報告 雲林縣政府深表遺憾及痛心」及「環保署本日未正視及尊重人民之心聲及權利,在相關疑義未釐清及CO2排放總量未核定前,就通過六輕四期擴建第七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明顯忽視中台灣人民訴求 」等節,均為與實情不符的說法。
(三)雲林縣政府函文內容澄清
1.雲林縣政府於9月11日發布新聞稿及9月12日以府環空字第1013632293號函行文本署,針對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219次環評大會會議紀錄申覆案,在公文中下結論表示「環保署」及該府的核算六輕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都已超過環評核可量,建請本署駁回申覆案。
2.惟雲林縣政府原本即有空氣污染防制法授予地方政府的權力,管制六輕不得超過環評審定排放總量的上限,故上開公文排放量計算數據採101年許可排放量加上100年5項非製程排放量加總,致六輕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合計為4,341公噸/年,已超過環評總核可量每年4,302公噸的說法,是雲林縣政府有責任及有權力不讓它發生的事,不應拿來做理由。
3.另,上開公文表示六輕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環保署排放清冊資料庫(TEDS)資料中有9,773公噸/年,甚至高達19,799公噸/年的兩項數字的來源,均係雲林縣政府計算所得數據,業經雲林縣政府更正為3,965公噸/年而不再使用。於其公文中不應再予採用,更不應說成是根據「環保署」資料上的此兩項數字,顯示六輕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已逾環評核定總量。此種不實說法,造成民間團體發布新聞並在環保署環評委員會上以程序發言,表明根據上開新聞稿及公函,指控環保署及環評委員會有關六輕之環評案只要受理審查均涉違法。
(四)雲林縣政府後續作為
1.雲林縣政府應持續執行空氣污染監測及稽查管制工作,運用爭議各方推薦專家召開「專家會議」,核算六輕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以保障當地居民之生活環境及健康。雲林縣政府每年應定期提報環保署六輕揮發性有機物及其他污染物前一年排放量,環保署據以執行監督工作。
2.雲林縣政府在7月25日新聞稿(經環保署要求後於101年11月6日自縣府網頁卸載)、9月11日新聞稿及9月12日公函敘述錯誤及10月24日刊登廣告否認等節,雲林縣政府對錯誤的陳述,迄未向外界說明澄清並向社會道歉。雲林縣政府有責任及義務於近日內向外界說明及澄清。
八、散會:下午12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