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應悠活麗緻渡假村召開記者會相關爭議

:::
環境影響評估
102-05-0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悠活麗緻渡假村於102年5月8日上午於台大校友會館召開記者會,本署針對該公司所發布之新聞資料及社會關注重點回應如下: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4條規定,開發行為指依第5條規定之行為。其範圍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因此不是只有規劃、進行階段才需要環評,而是包含完成後的使用,因此縱使該建築物完成後,變更使用用途,如該使用用途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仍應實施環評,以杜絕開發單位先以免實施環評建物興建完成後,再變更使用許可,不僅規避環評,也造成環境不良影響。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另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1項:「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因此悠活麗緻渡假村95年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旅館業許可時,就應檢具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惟悠活麗緻渡假村只將第一區、第二區申請旅館業許可,以低於1公頃以下為由,忽略第一至第六區總面積為1.5公頃違法經營旅館之事實,規避環評。

由於本案係屏東縣政府核發旅館業許可,因此後續屏東縣政府應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1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7條或依第13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為第5條第1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另屏東縣政府亦應依行政罰法審酌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及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予以裁處不法利得。

如屏東縣政府或內政部本諸權責依據行政程序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權衡信賴保護及公益性,得以確認原核發之旅館業許可係屬有效時,應引用相關依據對外說明。

97年屏東縣已有類似案例,原住民文化園區範圍內,原有一棟遊客服務中心大樓,3、4樓為員工宿舍,規畫以BOT方式將3、4樓作為旅館使用,經本署函釋如達應辦環評規模則需辦理環評程序,由於本案係旅館業使用,係由屏東縣政府核發辦理旅館業許可,環境影響說明書業由屏東縣環保局於101年7月完成審查在案。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