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媒體以「棄守資源審核權 環署被批自廢武功」為標題,指責環保署擬修訂「廢棄物清理法」,將事業廢棄物能否資源回收再利用的核可權,移交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該署認所載並非事實,特提出澄清。
環保署表示,本次所提出之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對於有關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相關規定,僅是法律條文結構上的調整,並無任何實質改變。29日該署在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所召開之公聽會,對於各界針對修正案所提各種意見,會議主席已初步作綜合回應。雖然因為是傾聽各界意見的公聽會,無法逐一回應,但該署對於各界所提寶貴意見,均會極為重視,並將在後續之立法過程將其一併確實納入研議考量,絕不會草率辦理。
環保署指出,廢棄物處理許可證的核發權,係屬於各環保主管機關,廢棄物清理法從未有所改變,未來也不會改變。至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規定辦理,於七年前廢棄物清理法已有規定,本次並未作任何修正,未來亦不會作任何變更。媒體報導中所稱,環保署修法將事業廢棄物取得許可證的權責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節並非事實。
環保署強調,本次廢棄物清理法之修正絕非因任何利益團體的壓力,純粹是為了使廢棄物之輸出入管理符合國際間運作,以及避免責任業者惡意拖延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或業者不遵守停工停業等規定,並達成相關授權明確化原則所修正。至於外界對於應有效懲治非法棄置有害廢棄物不法業者之意見,雖與本次之修正無關,但該署將從相關之稽查管制執行面確實落實執行,以杜絕廢棄物非法棄置事件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