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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澄清未來位於生態敏感區之開發案 並非均由環保署進行環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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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1-06-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保署表示今日已於立法院說明,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審查環評書件之環評主管機關層級係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審議開發行為之層級定之,因此台東美麗灣渡假村之環評主管機關為台東縣政府。對於立法委員建議未來位於生態敏感區之大型開發案均由環保署進行環評審查,該署說明「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已將位於生態敏感區之開發行為納入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對象,但審查環評書件之環評主管機關層級分工,仍應依上述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辦理。

環保署答詢時表示,現行審查環評書件之環評主管機關層級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審議開發行為之層級定之的規定,與國外環評制度相同,均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定或審議開發行為時,應納入環境保護的考量。因此位在生態敏感區的開發案,在環評制度上,並不宜統一由環保署審查,立法委員的意見仍須進一步評估。但環保署同時表示,地方環評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如確有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之情事,該署將善盡督導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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