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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重申業者偷排廢水 可即依法命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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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1-05-1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媒體報導桃園縣議員在議會質詢抨擊環保局對於偷排廢水事業僅「罰錢、限期改善」,但問題一樣沒變,質疑稽查效果一事,環保署特別針對報導內容及水污染防治法之相關規定提出說明,並提醒地方政府及環保局應善用執法工具,對於惡意違規業者,採取勒令停工之重罰,導正不法,讓違反者得不償失,以遏止污染及保護環境。

環保署表示,水污染防治法之罰則包含罰鍰與限期改善,對於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該署為明確地方主管機關執法,已於去(100)年9月1日依據該法第73條第8款授權,認定以未經許可登記之管線排放廢(污)水,為情節重大情形。故環保局如有查獲事業偷排廢(污)水行為,即得直接命其停工及以最高罰鍰額度裁處;此外,因偷排而涉及不法利得者,並得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追繳,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規定,事業經命停工者,於復工前,應檢具經技師簽證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申請試車,且需通過地方環保局之查驗及評鑑,始得同意復工。另對於違法偷排廢(污)水者,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環保局應要求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以加強監控其廢(污)水之排放。

環保署呼籲業者應主動清查廠區內不明廢(污)水管線,確實封閉移除,並依許可登記內容之確實操作廢(污)水處理單元,勿心存僥倖,污染環境。該署並提醒地方政府及環保局應善用執法工具,對於惡意違規業者,採取勒令停工之重罰,導正不法,讓違反者得不償失,以遏止污染及保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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