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報11月15日刊登逢甲大學助理教授戴秀雄的「談環評的制度機能與運作條件」(上)乙文,針對部分與實情不符的投書內容,環保署已於11月16日主動發布新聞澄清,但立報續刊登「談環評的制度機能與運作條件」(下),渠仍避談環保署對蘇花改環評審查的澄清,逕自延續其不正確的論述內容,環保署除深表遺憾外,為免誤導民眾,特澄清說明:
一、環境影響評估雖為引進自國外的制度,但當初立法院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時,考量調和制度原始理想與國內特殊環境的問題,特別賦予環保署有強制開發單位執行環評審查結論及否決開發案的權力。但為了審慎行使「環評否決權」,同時建立環評公信力與專業的審議機制,在制度設計上,立法院也規定,成立環評審查委員會,且學者專家必須達總名額三分之二,目的就是希望委員會以專業審議作成集合的專業判斷。我國環保署環評委員會共有21位委員,除環保署署長、副署長擔任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其中5位委員是機關代表、14位是專家學者委員,均符合環評制度及規定。戴文認為「官方代表比例過高」,顯見該文作者對當初環評制度設定的精神並不清楚。我國環評制度賦予環保署審查及涉入審查結論執行的管制權責,遠較歐美國家的環評制度為強。歐美環評報告書審查由開發單位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持,評估報告及審查結論係供其決策時作重要參考,並未賦予環保署對開發案的否決權及開發單位執行審查結論的強制力。作者未鑒察及此,反而認為我國環評委員中於三分之ㄧ比例的「官方代表比例過高」,實在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二、環保署聘任的專家學者環評委員,係由署長任命遴選委員會的專家學者,分別從公會、行政機關、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環保公益團體推薦的專家學者中,遴選具有環境影響評估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相關遴選作業公開、透明。環保署亦主動發布新聞說明遴選作業,該文所稱「民間專家學者委員之提名權掌握在官方手中」,並未準確描述遴選過程的開放性。
三、另文中所稱「開發案的申請者就是事業主管機關自己時,事業主管機關的代表卻可以全程參與討論、影響決議,而此時民間團體卻是根本不得其門而入,在程序上的機會平等與武器平等可說是蕩然無存。」係對現行環評程序之誤解。蘇花改環評歷次審查會議中,民間團體登記發言結束後,進行最後討論及議決時,環保署均要求開發單位離席。但屬開發單位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須列席以備環評委員詢問,不應離席,例如蘇花改案的花蓮縣長及交通部人員未離席,即係因應此項要求。目前環保署的審查作業過程,如出現對環境影響程度的爭議,則可成立由權益相關各方推薦其信任的專家參與組成的專家會議,澄清事實或對影響預測的方法論與結果進行審查;民間團體在審查時可登記發言及推薦專家參與討論專家會議,例如國光石化案共成立了五個不同議題的專家會議。環保署公開審查資訊於網頁並建立上述參與機制,戴文不得其門而入的敘述係因偏執所見。
四、另外,戴文中指稱「身為環評會議主席的環保署長,在會前就已經公開表示特定案件通過的態度,就一個追求公正客觀的程序而言,這不是未審先判,早就失去中立客觀的立場嗎?」此一段話,雖以問號結束,但其中前半段卻做了不實的陳述,是畫把打靶。環保署長一向表示,必須尊重環評委員審查的獨立自主性。環評會議結論的做成如無共識則必須當場進行以密封姓名方式的記名表決,有許多案例用是表決的。表決前主席環保署長須要求開發單位針對委員及列席各方代表的陳述或質疑,逐項提出說明供委員作成判斷,主席不應亦不便說出,或暗示特定案通過的個人態度,更無庸說「公開表示」。對於蘇花改案,環保署為回應人道關懷的民意,主動發布的新聞也只是表示將加速蘇花改環評審查的行政程序,並無意圖影響委員審查及決定的意圖。作者戴先生後半段以問號結束句子,做污衊及影射式的不實陳述,係以自己的錯誤認知來誤導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