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2月24日環保團體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法審議之疑點,與溫減法草案所訂實質內容有所不符,另與國際趨勢發展有所差異部分,環保署特予說明。
目前立法院審議的溫減法版本條文內容中,對於超過效能標準所容許排放額度數量之排放源,業已明確規範將處以超額量乘以每一公噸新台幣2千元計算所得的罰鍰,惟排放源仍得以減量專案達成的減量額度進行抵換;另我國規劃逐步導入碳權交易機制設計,亦會參採國際現行嚴謹的確證查證相關規範與作法;未來亦將參考氣候公約會議決議事項與國際減碳規定之情形,適時實施國家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並參酌國際作法,保留所分配排放額度的一定比例,以拍賣方式釋出;簡而言之,我國規劃採行的自願盤查登錄、強制盤查登錄與自願減量、效能標準與抵換交易、總量管制與抵換交易等四階段減量策略,皆已結合國際最新溫減策略、我國國情需求與能力建構工作,並設計相關必要配套措施,並非如部分報導所指,該法草案缺乏總量管制、罰則、有償配售等相關配套措施。
行政院97年6月5日院會中通過永續能源政策綱領中,已依據總統政見,揭示我國的二氧化碳減量目標:2016年至2020年間回到2008年排放量、2025年回到2000年排放量,2050年回到2000年排放量的一半,清楚宣示我國減碳的努力目標與期程,且為非附件一國家(開發中國家或新興工業化國家)中的首例,足可顯示出我國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的決心與立場。
全球雖有英國、日本、瑞士、紐西蘭、澳洲等五個京都議定書的附件一國家完成溫室氣體減量相關立法工作,但僅有英國及瑞士訂有減量目標,並且係引用議定書第一階段減量承諾;環保署表示,國際間刻正持續協商擬訂後京都減量目標,仍未呈現清楚輪廓,但依目前發展趨勢來看,仍以附件一國家(已開發國家)為主要對象,非附件一國家則應採行可量測(Measurable)、可報告(Reportable)及可查證(Verifiable)的自願減量行動;我國應視國際後京都諮商談判結果,參酌能力所及來承擔共同但差異的責任,此亦符合氣候公約的基本原則。立法院無論是否將減量目標明訂於溫室氣體減量法中,未來均必須與國際公約配合。
此外,由德國看守協會(Germanwatch)日前發表的國家別氣候變遷績效指標(CCPI),台灣在2008年的表現全球第32名,雖仍有進步空間,但在亞洲區域則領先泰國(35)、新加坡(38)、韓國(41)、日本(43)、中國(49)及馬來西亞(52)等國,而我國的永續能源政策綱領及再生能源評比等表現均獲得高分的肯定,並非如環保團體聲明中所指的表現不佳。
溫室效應係屬全球性環境問題,宜以全球觀點來思考經濟成本有效的減碳策略,以歐盟、日本為例,碳權交易制度仍為該國達成減量承諾的重要經濟工具之一。環保署表示,該法在立法院充分討論審議下,定能更加完備且符合國際趨勢;若能儘速完成立法程序,可使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具有法源依據,落實依法行政以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並有助於產業界及全民節能減碳運動的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