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表示,為改善空氣品質以維護民眾健康,加嚴工廠的固定排放標準及管制車輛移動污染源劃設的空氣品質淨區,為地方常用的管制措施。空污法第20條明確授權地方有特殊需要可以加嚴工廠排放標準,而空氣品質淨區的劃設,在空污法中並無相關授權,對於地方為改善空氣品質的努力與作為,在符合法制及自主前提下,環保署均給予支持與尊重。
新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已於8月3日正式生效,後續施行細則等子法、行政命令及相關管制作為,需依母法規定增修訂及依授權內容進行調整,增修訂及調整過程須召開公聽、研商等會議以廣納各界意見。同樣的,現行地方劃訂的空氣品質淨區,也需進行修正與調整為空氣品質維護區,以符合空污法第40條的規定。另方面,空污法第40條也明定空氣品質維護區的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此項規定主要考量空氣品質維護區除地方因地制宜外,也需將空氣品質維護區關連性、可行性及一致性納入,因此環保署將於1個月內邀集地方環保局討論劃設的SOP(標準作業程序),媒體所述縮手或打折,與事實不符。
空氣污染源管制方式,均是循序漸進,例如為管制大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業以製程別之污染特性及污染量,分批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自82年起依製程污染源種類,優先指定大污染源如電力業等列管,分期列管現已完成8批次公告作業、合計納管89個行業、390個製程,可掌握全國固定污染源95%以上的粒狀污染物。大型柴油車管制亦是如此,加嚴標準草案,係針對高污染的1~3期大型柴油車。大型柴油車部分,112年起優先須符合17年前的標準,也就是95年10月1日起實施的4期標準。輔導推動規劃上,亦會採循序漸進方式,未來第1年將集中資源協助車齡25年以上的第一期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的3期大型柴油車、四行程機車、小客車及小貨車均不受影響。環保署表示,空氣污染管制應循序漸進,須兼顧健康和飯碗,並非退縮,環保署將持續與各界進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