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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澄清空污法修法有關移動污染源管制之錯誤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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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7-06-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立法院已於昨日(107.6.25)三讀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修正草案,其中有關加嚴出廠10年以上汽機車排放標準及移動污染源排放量可抵換固定污染源排放量等規定造成民眾誤解,環保署特澄清說明如下:

一、加嚴出廠10年以上汽機車排放標準之規劃

據交通部統計資料,我國車齡超過10年的汽機車高達1,120餘萬輛,約占全國汽機車登記數之52%。我國汽機車車齡偏高,且數量眾多,老舊汽機車污染排放嚴重,傳統污染物是新車污染的2~9倍,細懸浮微粒(PM2.5)更高達數百倍,對民眾健康影響甚鉅,改善老舊汽機車污染有其迫切性及正當性。

有關加嚴出廠10年以上汽機車排放標準是否涉及信賴保護原則,依據法律溯及既往之規定,應符合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等目的;另大法官釋憲「釋字第71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亦指出,由於社會進步,保護環境及天然資源之意識漸高,因而產生環保公共利益之共識,從而制定嚴格環保標準,獲得更高程度公共利益及正當性之確認,目的之正當性程度愈高,應愈可容許較高程度的溯及規範。本次空污法第36條修正條文授權環保署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出廠10年以上交通工具原適用之排放標準,希望降低老舊汽機車造成之空氣污染,可「增進公共利益」,且具正當性。

國外針對老舊汽機車多採加重賦稅、限制車牌數或強制加裝防制設備等方式降低污染。以日本為例,車齡超過11年之柴油車、公共汽車和卡車,採加重10%之稅率;車齡超過13年之汽油車則加重15%之稅率。另2003年起就東京都及鄰近8縣市開始嚴禁未達標準的柴油車上路及進入都內,並強制不符合標準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

環保署表示,加嚴出廠10年以上汽機車排放標準,係指加嚴使用中車輛排放標準(定檢及攔檢),將依空污法規定,視空氣品質需求,分階段、分期程來進行規劃,第一階段將優先管制老舊高污染二行程機車及1、2期柴油車,相關標準在實施之前也將依規定進行草案公告、徵求意見、召開公聽會及研商會等作業程序,徵詢各方意見後,確認各項配套措施可行後,才會正式實施,不會貿然就實施,也不會對全部車齡達10年之車輛都加嚴排放標準。

二、移動污染源抵換固定污染源之作法

環保署表示,本次空污法第9條修正條文增加移動污染源排放量可以抵換固定污染源排放量(下稱移污抵固污)之規定,前提必須是在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總量管制區,目前僅有高屏總量管制區適用該規定,並非任何地區均符合移污抵固污之條件,且必須是在高屏總量管制區內的固定污染源,在已無任何方式可以取得排放量的前提下,才允許高屏總量管制區內的23萬輛二行程機車及約1.6萬輛1、2期大型柴油車進行移污抵固污。

由於汽機車的排氣管比固定污染源煙囪接近人體高度,所排放的污染物容易被人接觸及暴露,且柴油車廢氣內含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多環芳香烴(PAH)及粒狀污染物(PM)等污染物,世界衛生組織(WHO)已於101年公告柴油車廢氣為第1類致癌物質,其危害程度及毒性並不低於一般煙囪之排放,因此要加強管制。

此外,移污抵固污並非隨便任何車種均可以排放抵換,必須是符合政策汰換高污染老舊車種才能排放抵換,且涉及有害空氣污染物也絕不能抵換。移污抵固污是一種經濟誘因手段,舉例而言,車輛要減量3.33公噸才能給工廠抵換1公噸,即固定污染源要付出更大的代價才能取得抵換排放量,所以每次抵換,總污染量都會減少,在美國加州也實施多年,移污抵固污將有助於加速總體污染量的降低。

環保署強調,空氣污染是全民必須共同面對的嚴肅問題,包括固定污染源(石化工廠、發電廠)、移動污染源(汽車、機車、柴油車)及逸散源(河川揚塵、營建工地)等都要齊頭並進進行改善,環保署將積極推動要求國營事業達到超低排放(全世界最嚴標準)、全面禁止烏賊車上路、加強餐飲業油煙、道路、營建工程及河川揚塵的管理等措施,以落實空污治理,維護環境及民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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