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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對貴報4月7日「回應環署對美麗灣與橫山的投書」之聲明與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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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99-04-0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貴報4月6日刊載「橫山環評撤銷 民憂業者仍開發」乙文,報導中多處資料錯誤,包括撰文記者胡慕情所製作「近年環評被撤銷案例」表中,敘及美麗灣度假村的最後一句話,已經把貴報4月5日胡文報導標題「中科效應 台東美麗灣又動工」的內容中,轉述美麗灣財團在工商時報表示的「將進行裝潢」,寫成「目前業者則加緊開發」,且胡文「中科效應 台東美麗灣又動工」報導中已敘述「刺桐部落居民林淑玲得知消息後前往蒐證」,並未發現動工「裝潢」情事。何以此兩篇文一標題是故意誤指為「又動工」,一是表中故意誤指為「業者則加緊開發」!

本署今日向台東環保局長黃明恩查證,黃明恩說業者是有來表示希望縣府發給建照,縣府沒答應,他否認胡文報導中說他表示「飯店繼續動工沒有違法」這種偏離公務員常識的話。事實上,台東縣政府至今未重新核發建照,業者也未『又動工』,假如業者已動工,則已違反相關法規,主管機關自應依法告發處分。但胡文報導卻說「日前卻傳出開始內裝、年底將營運消息,台東縣環保局也不介入,引發環保團體與居民不滿。」其實,環保局如何能介入胡文虛構的事務中!貴報4月7日回應本署投書表示「業者在媒體上公開表示『要進行內裝、年底營運』,但這部分環評仍在訴訟中,法院也原判決建築本體需要全部拆除。台東縣環保局並未勒令拆除」,本署詳細查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兩個判決(96.訴.647及98.訴.47)均無『法院也原判決建築本體需要全部拆除』的判決內容,貴報這樣的錯誤指責台東環保局,也不向台東環保局長查證,就護著撰文記者,並不是正確的公共政策討論方式。

胡慕情所製作「近年環評被撤銷案例」表中錯誤,還包括敘及中科三期七星農場案時,用「環評委員組成比例官派大於民間」影射環保署用不當表決方式通過環評。事實上,環評委員二十一位中官派七位,民間學者專家十四位,討論後表決當時民間學者專家中還有六位是環保團體成員。表中另一錯誤是,用「環署卻以『中科三期已做過環評,不違反環評法』為由,將停工責任歸於國科會」的敘述,影射環保署推卸責任。對於「中科三期是否應停工」,本署已多次主動發布新聞說明,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環保署網站(http://www.epa.gov.tw/ch/SitePath.aspx?busin=336&path=13749&list=13749),清楚說明環評法並未授權本署有處理中科三期目前應否停工的權利,必須由原許可單位國科會及內政部依據行政程序法做決定,而且中科三期環評敗訴後國科會決定不下令停工,是根據已出爐的健康風險評估結果,符合保障附近居民健康的合法處置方式。外界將國科會決定不停工的權責,硬栽給環保署,撰文記者不是不用功,就是裝迷糊,不但不作平衡報導,反而做抹黑式論述。如此監督政府方式,其實是斲喪政府公信力,本署不能不澄清!

本署要強調的是「台東美麗灣與橫山兩案情況與中科三期不同,不可類比」。中科三期是已完成環評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開發許可的案件,之後環評審查結論雖被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卻不適用環評法第14條及第22條規定,自始未做環評或環評未被認可,致原發給許可無效的要件。因此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科會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處理開發許可是否繼續有效的問題。但台東美麗灣與橫山兩案雖通過環評,自今未曾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縣政府的開發許可,並無行政程序法規定開發許可信賴保護的問題,因此其後續處理與中科三期截然不同,業者若要動工開發仍須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開發許可,否則即屬違法。本署強調的是「台東美麗灣與橫山兩案情況與中科三期不同,不可類比及混為一談」。

胡文的兩篇文章,用一些錯誤的事實,及影射的手法,用環保人士憂心與虛構台東美麗灣與橫山兩案會再開發的情節,試圖烘托放大環保人士曲解本署在中科三期有權停工而不停工的效應,肆意將負面形象加諸環保單位包括本署及台東縣環保局,希望貴報明察秋毫。學校辦報,要為莘莘學子樹立典範,教導學生明辨是非曲直,多元社會價值觀可以不同,但科學、事實與是非卻不容混淆。本署一貫的主張是媒體要平衡報導,是非是底限,論述基於事實。如報導與事實不符,基於主管機關的立場必須發稿澄清,說明事實真相,以避免以訛傳訛。澄清就好,並非要打壓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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