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報載中油公司繳交空污費疑義乙案,環保署說明98年度、99年度中油公司分別繳交13.11億元、14.18億元(包含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其中移動污染源部分,該公司申報所販售之油品分別為1,106萬公秉、1,089.7萬公秉,其所繳交移動污染源空污費金額分別為11.54億元、12.83億元(詳如附件),繳交金額經環保署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查並無錯誤。
環保署說明,針對中油公司繳交空污費後的查核方式,該署除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於接獲當月之申報資料,即轉請所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查核作業,確認申報油品銷售數量、申報等級及繳交金額之正確性,另亦不定期派員至各煉油廠實地審查油品之銷售數量,確認其油品銷售數量與空污費申報量之ㄧ致。有關98及99年中油公司相關申報之油品銷售數量、申報等級及繳交金額並未發現任何錯誤。至於報載浮動油價計價公式,因非該署主管,且依據監察院99年4月7日糾正文針對浮動油價計價公式未盡周妥事宜,由經濟部檢討,建議經濟部及中油公司對此疑慮部分提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