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伍焜玉嚴詞抨擊呼籲環保署將DEHP自第四類早日提升為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管制級別,就不會發生此次風暴。環保署特別強調,伍焜玉院長如果真如此說,就是不了解問題所在。其實本次事件是黑心商人蓄意違法添加塑化劑至食品添加劑中,與該物質在第幾類毒化物列管無關。不管DEHP列為哪一類毒化物,都必須由衛生單位與環保單位依管制分工的劃分嚴加稽查,才能發現類似問題;非法添加毒性化學物質作為食品添加劑的管制,係由衛生單位負責稽查把關。
環保署表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採分級及分類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第一至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若無替代品,國內一定須使用時,係要求須經許可程序管制,並非一定禁止在國內使用。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已由食品衛生管理法禁止加入食品作為添加劑,因此與環保署是否將其自第四類提升管制第一至三類列管無關。故不肖業者非法添加毒性化學物質作為食品添加劑,屬於食品管理範疇,回歸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管理,由衛生單位負責稽查。必須透過食品添加劑的管制及稽查上從嚴把關,才能發現類似問題。此次發現DEHP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就是因為衛生檢驗單位細心從嚴觀察而奏功。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簡稱DEHP),依環保署訂定之篩選認定毒性化學物質作業原則,屬第四類毒化物。第四類毒化物依毒管法規定應於運作(包括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貯存、廢棄、運送)前申報毒理資料,即運作前報備後始得運作;並每年申報其運作量,以利主管機關掌握及數量。此次違法供應之上游廠商有申報DEHP的其他流向,卻違反毒管法故意不申報供應本案黑心食品廠的數量,環保單位將依據衛生單位及環保單位分工追查發現的結果以違反毒管法裁罰。而此項惡意違反毒管法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的行為,不會因為DEHP列為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須經許可才能使用,就一定不會發生。必須在發現違法後,裁罰之外再追繳其不法利益,才能嚇阻。伍焜玉院長的推論並不成立。
環保署強調,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類毒化物為有污染環境與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其管理之目的在於掌握國內運作量及運作業者。如國際上有更新毒理及毒性資料或國際上有禁止或限制情形,環保署可再加以評估提升其管理等級,要求須經許可才能使用,為環境及國人健康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