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烏山頭水庫周邊編號SK1監測井測得砷含量達0.056 mg/L,環保署日前已發布新聞稿澄清說明,因該井不在飲用水保護區內,不宜與第一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 mg/L(位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比較,應與第二類地下水管制標準0.5 mg/L(非位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比較,竟而遭環團批評「水源區測出超過管制標準的砷,環保署置之不理」及「明明在自來水保護區內測到超過管制標準的砷,還可以辯解這水井不在飲用水保護區內,無所作為,這是罔顧人民生命」等,環保署特做出以下五點回應:
一、烏山頭水庫水源取自曾文水庫發電尾水(為地表水),沒有使用地下水。依自來水公司定期監測及環保署檢驗所99年2月檢測烏山頭水庫原水,結果顯示砷含量介於0.001-0.0017 mg/L,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0.05mg/L;經淨水程序處理後之自來水砷含量已屬無法檢出(小於0.0006 mg/L之偵測極限),亦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0.01mg/L,應無遭受地下水源污染之虞。
二、水庫原水需經淨水程序處理後,才供民眾使用。根據調查顯示,傳統淨水處理之膠凝混凝單元,不論使用鋁鹽或鐵鹽做混凝劑,對三價砷均有良好的去除能力。相關砷的技術處理資料請參考http://www.tlch2o.com/courses/Arsenic.PDF。
三、有關為何地下水會檢測出砷,其來源究竟為何?根據研究資料顯示,因岩石及土壤溶出作用所致,地下水砷含量原本即較高,加上不同井監測數據尚屬相同量級,及烏山頭水庫附近無工廠等污染源,推估可能是自然環境背景所致。
四、針對外界關切地下水檢測出砷含量,是否會流向烏山頭水庫,經查斷層造成之影響可能有「利導」或「阻水」效果,是否會沿著斷層裂隙流向水庫,尚須需透過專業調查及專家會議,再進一步釐清。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劃設的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與經濟部依「自來水法」公告的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有別。飲用水保護區之劃設,係為飲用水水質把關,於飲用水保護區或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禁止法定12項污染行為。自來水保護區則係基於水土保持、防止水源污染及保護水質、水量等之事實需要劃設,因有涵養水量之考量,故一般而言,面積會大於飲用水保護區。飲用水保護區之劃設,已充分保障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
最後,環保署再次強調,針對地下水含砷是否影響烏山頭水庫的飲用水水質,該署極為重視,相關監測工作均持續進行,並非如環團所言置之不理。建議外界應理性客觀就問題本質加以釐清,不宜就檢測數據大做文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或問題失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