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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許可條件容許百分之十彈性,18年前就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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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8-11-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說明,有關「許可證記載之各項許可條件或數值,於未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最大處理容量,且符合排放標準及本法相關管制規定者,得有10%之容許差值」,係目前「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而該規定係延續90年11月7日修正發布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既有內容,迄今已存在18年之久,有關臺中市政府認為環保署以一紙函文放寬空氣污染排放規定,實為臺中市政府對法令規定誤解。

環保署表示,該署於108年11月11日相關解釋函文,係因收到台電公司函文要求解釋,該署基於法規主管機關,僅係重申前揭法令規定,以秉持依法行政,維護法治秩序。

環保署表示,維護環境品質及國民健康,係該署施政重點,該署已與經濟部合作推動國營事業空氣污染減量工作,以台電公司台中電廠為例,統計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已由105年3萬8千餘公噸,降至107年2萬9千餘公噸,減量比率達23%,且仍持續進行空氣污染改善作業,而空品不良期間,亦要求台中電廠進一步降載,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環保署呼籲,各界共同努力進行相關空氣污染改善作業,維護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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