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103年10月13日A5版刊登「且看馬英九怎麼辦頂新」文中所述「環保主管廢棄油品,如果它能確實要求南王向它申報廢油生產肥皂,主管食用油的衛福部怎會在立法院當砲灰?」一節,係將貨物進口管理與國內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混為一談,環保署澄清如下。
立法委員於103年10月6日質詢所提之稅則號列15180050002「未列名非食用之動、植物油脂或本章不同油脂餾分物之混合物或調製品」係貨物進口,目前依行政院跨部會聯繫機制,已請衛生福利部就頂新公司之貨品輸入情形進行了解。
在廢棄物管理方面,南王公司收受國內廢食用油進行再利用,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之再利用管理辦法辦理,與貨物進口為不同管理範疇。另廢棄物如擬越境轉移,應依巴塞爾公約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後,始得辦理通關、輸入,並配合海關抽驗檢查。
環保署為因應偽劣油品事件,刻正啟動將「使用過或廢棄之食用油品」公告為禁止輸入項目,並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新增相關稅則作為邊境管理配套,但廢棄物以外其他合法油品貨物(例如:食品用油、飼料用油等)若擬進口,仍應依產品主管機關所訂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