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月2日媒體報導「我參與氣候公約遭矮化」乙事,經查我非政府組織進行與會報名時,係以我正式國名「R.O.C. Taiwan」作為所在國家名稱,但聯合國屢次擅自將我與會單位聯絡地址資訊強行變更為China,我與會成員於1995年召開氣候公約第一次締約國大會時即向大會提出抗議,爾後歷次與會亦陸續提出書面或口頭抗議,惟涉及聯合國規章,迄今仍未獲妥善處理。過去民進黨執政八年,每年參加締約國大會受到同樣的待遇,其所面臨的國際政治現實及困境與目前相同。因此,部分在野黨人士,近日以此指責馬政府為「一再退守」、「太過分」、「太離譜」,明顯是以放縱自己人,嚴以責人之「雙重標準」誤導民眾,獲取個人政治利益。新政府上台後積極宣示將推動我國有意參與聯合國相關周邊專業組織或公約,則是希望為此困境找到突破與妥善解決之道。
由於我國非聯合國成員,無法簽署聯合國項下環保公約,因此無法以政府代表團身分正式參加相關國際環保公約相關會議與活動;惟氣候公約所進行之全球因應氣候變遷機制與行動,將深遠影響未來世代之經濟、貿易、能源、環保等多面向的發展,建構起全球新秩序與市場,我國在此關鍵時期不能缺席,亦有必要且應把握任何可能機會去實質參與,一面積極爭取大會給予正當之待遇,一面具體掌握該項議題動態,方能維繫國家利益、安全及產業國際競爭力,並可向國際社會廣為宣揚我國呼應全球因應氣候變遷行動之誠意與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