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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戴興盛副教授「誰摧毀了環評法制」之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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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1-12-2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101年12月24日中國時報刊載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戴興盛副教授「誰摧毀了環評法制」,該文以錯誤前提為基礎,推導出環保署「嚴重傷害環評法制」的結果,因嚴重與事實不符,為免民眾誤解,環保署特提出澄清。

戴興盛副教授全文主要論述的錯誤前提有三項,一、美麗灣開發案業經法院判決「環評無效且建照自始無效」,二、環保署公開發言及公文往返「暗示臺東縣政府要儘快通過環評」,三、美麗灣開發案環評若没過「則更換環評委員,一直做到過為止」及「可以一邊動工一邊補行環評」等。

事實上,最高行政法院於101年1月19日以101年判字第55號判決撤銷環評審查結論,係因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原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漏未考量鄰近黃金海開發計畫與本案相互影響,故撤銷原通過之審查結論,該判決從未指稱「環評無效且建照自始無效。」臺東縣政府因判決結果造成環評程序未完成,所以再開審查委員會重新審查原來漏未考量之環境考量事項,至於後續審查是否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則屬委員會專業審查事項,各界應予尊重。

又本署於101年6月22日函請臺東縣政府略以:「最高行政法院已於101年1月19日以101年判字第55號判決撤銷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原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在案,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審慎處理該環境影響說明書後續審查工作;另 貴府已於101年2月4日以府觀管字第1010020168號函命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停工,後續仍請依法執行停工處分。」在案,本署從無暗示或明示「台東縣政府要儘快通過環評之情事。」

另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為任期制,任期到了就必須重新遴選,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環評審查也就會出現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委員進行審查,並不是所述「環評若沒過,則更換環評委員」之謬論。事實上美麗灣開發案經撤銷審查結論後,臺東縣政府也依法執行停工處分,没有所謂「一邊動工一邊補行環評」之情事。

環保署認為,成熟的公民社會,公民面對公共議題意見或有不同,但應彼此相互尊重,參與論述者提供正確訊息是公共場域內議題論述者最基本的倫理之一,公民對話應力求辯明事理,環保署對於戴興盛副教授基於錯誤訊息所產生謬誤之推論結果及批判,特此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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