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12月25日的社論「如果評審不中立,法院沒人理」中,提及「民主並不是凡事都靠民粹力量或意見的角力決勝負,很多場合應以專業裁判的判斷定奪是非」,「國光石化案後來在馬總統的定奪下畫了句點,卻也凸顯出環評機制失去裁判的作用,無法化解正反意見的對立」及「台東美麗灣案最高行政法院要求停止開發已判決定讞,之前開發單位以小面積『分段開發』以規避環評,加以縣府官員未迴避而直接參與環評會議等違規情事亦證據確鑿」。
其實,呼應上述要有專業判斷定奪是非的說法,國光石化環評案,是我國非常好的案例。由於環保署採取了透明開放的公眾參與方式進行環評報告書的審查,包括讓爭議各方環保團體、社區代表及開發單位各自推薦其信任的專家參與,分別成立了五個專家會議,來澄清五大爭議性議題。在環境影響的經驗事實與未來影響科學預測上不確定性的程度方面,經各方推薦參與專家會議的專家,對國光石化開發計畫帶來當地未來環境影響的巨大不確定性,形成了有公信力的共識。
馬總統知悉後,未待環評委員會作成最後決定,即宣布國營事業中油公司放棄繼續參與國光石化在彰化大城海岸的開發案,改以發展高質化石化工業的政策代替國光石化,負起決策該負的政治責任。這項決定來自透明參與而有公信力的專業共識結論,是理性的決策。在此案,環評委員會的審查,發揮了專業對開發計畫決策所需背景科學事實認定的裁判功能,而非作者期待由環評委員會否決開發計畫的裁判功能。其實這是先進國家原來設計環評制度的運作原理,且各國沿用至今。
這個案例説明了先進國家的環評制度是正確的。只要環評報告書製作及審查過程,有公眾參與機制的嚴謹設計,讓開發計畫環境影響的經驗事實及未影響的科學預測及不確定程度,成為有公信力的專業共識,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有機會基於正確的環評結果,否決一個開發計畫,承擔該負的政治責任。我國目前的環評制度規定,必須由環保主管機關審查環評報告及否決開發計畫,是扭曲了先進國家設計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環評報告及許可開發計畫的環評制度功能與作法。
另外美麗灣渡假村案「分段開發」以規避環評,即屬違法,遭舉發及命令停止開發行為後,已進行補做環評及通過審查。惟最高行政法院於101年1月19日以101年判字第55號判決,撤銷原通過之環評審查結論,係因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原環境影響評估,漏未考量鄰近黃金海開發計畫與本案之相互影響。臺東縣政府因法院判決結果,造成環評程序尚未完成,因此再召開審查委員會重新審查原來漏未考量之環境影響評估事項。其後續審查是否通過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則屬環評委員會的專業審查權責範圍,各界應予尊重。
至於官員迴避審查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9年3月29日環署綜字第0990025524號函釋,開發單位為民間機構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縣政府)的委員迴避,僅指該府代表開發案件主辦單位(旅遊局)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應迴避表決。最高行政法院美麗灣案101年度判字第55號,亦肯認此函釋,認為台東縣政府"無迴避之必要"。
台東縣政府目前重做美麗灣案環評審查係依法行事,尚未見違規情事。上述說明,陳現當前爭議的公共議題,最不可取卻普遍流行的現象,是反對或贊成者扭曲事實責罵對手以贏取賽局,輸了賽局就痛罵裁判違法所塑造不尊重制度的社會亂象。